涛哥侃法——《诉讼风险警示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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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哥从事律师职业十几年,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掰指头数不清啦!(呵呵,十个指头数不清的数量可能是11~~)几乎所有案件从洽谈当事人、起草诉讼文书、制备证据清单和材料、协调法官、参加庭审等环节都是始终如一地亲力亲为,所以绝大多数案件案情现在回想起来仍栩栩如生,细谈起来如数家珍。刚开始从事律师时偶犯过一些小错误,时常想起来也十分汗颜、暗自捶胸。最近一些年再遇到类似关键点时,简直如履薄冰,生怕重蹈覆辙,因此偶也难免被周遭人视为顾虑颇多、胆小怕事。但话说回来,如此行事后却也更加能够识别出诉讼案件中一些风险,从而有效避免“跳坑”的情况发生。涛哥从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抽离出两三点,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调解中的坑

调解程序几乎贯穿诉讼环节始终,从案件进入法院系统的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执行庭、监督庭等每一个环节,都会有法官(或者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等)主持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其中贯穿的逻辑前提是息诉宁人、以和为贵的思想,司法系统甚或将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作为法官的工作政绩考核标准之一。

凡事都有利弊,有些案件中的调解因为“和稀泥”带来一些问题,最终并没有达到定分止争的制度设计之目的,司法同仁和律师同事们也心知肚明,并不会过分强调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毕竟只要价值判断上利大于弊,总体而言就是项好制度。

但就个案而言,当事人在调解中仍要注意一些风险,涛哥以昨日刚处理的案件为例。合同诉讼的被告带来全案诉讼材料,让律师看一下有没有胜算,经过对案件涉案合同和履行文件仔细分析,发现涉案合同原告违约可能性更大,被告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涛哥对此案信心十足,准备承接案件的委托。但被告称此前一天已参加了法院首次调解,在法官告知此案存在种种裁判风险后,被告在惶惶不安的情绪下签字同意赔偿原告十几万。出于对案件的负责,涛哥下午亲身前往法院与主审法官据理力争,并依《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请求撤回前一天调解意见,但法官坚称双方已经在庭审笔录签字达成一致,程序不能再次启动。

我们知道“禁止反言规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起到维护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作用,核心意思是当事人在庭审中已经讲过的事实、承认过的事情,即使不利于自己也不能随意撤回。实践中,当事人在庭审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一时因为法庭气氛的威严、法官的严肃、对方律师的步步紧逼,往往会对案件利害失去客观判断,很可能做出不利于己的陈述或者自认,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上确认签字后,基本案件事实和权利与义务的调解安排就算“板上钉钉”了!

所以,涛哥想强调的是,既然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执行、申诉等程序,且每一步程序都有调解环节,当事人实在没有必要在案件庭审初期就同意调解方案。如果没来得及请律师分析案情,也切忌轻率答应法官居中调解方案,正确态度还是要当庭提出要咨询过律师以后才能给出意见,避免悔之晚矣。

 

二、合同留白的坑

签署合同的文本留白是个很常见的现象,双方就某个条款留白,合同一方表现出对合同另一方的信任,或者合同一方为表达自己签署合同的诚意,以赋予合同相对方随时填入内容的自由。比如“借款利息为每月    %”、“争议起诉到    人民法院”、“履行地点为      ”、“付款时间为      日”、“违约金为   万元”、“补充条款为    ”……这些合同条款留白所涉及的合同要素可能涵盖合同主体、合同履行具体内容、履约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因为合同最终履行发生争议,原告要起诉法院时,往往需要将合同留白处予以填补,并有意将条款利益向己方倾斜。当然原告可以声称合同对方已经将填补空白的权利无限制赋予己方,但是法院最终会支持填补空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吗?答案似乎并不如此肯定。

就涛哥自己遇到过的案件情况而言,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合意,非经双方一致协商认可和确定,留白补填内容极可能被认定仅为个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不具备约束另一方的法律效力。举如上例子,借款利息留白补填,可能被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属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情形;管辖法院空白,属于管辖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留白,填入合同履行不合理地址可能被视为无效,仍应以交易习惯确定……诸如此类留白,只要是合同对方证明留白补填内容系一方擅自填入,则该条款法律效力堪忧。而这项证明的难度往往不大,随手拿手机提前拍个照片就已足够。

原告手持经过补填留白条款的合同提起诉讼,往往会产生巨大诉讼风险,不论是程序上的法院管辖异议,还是诸如利息、违约金、履行内容等实体权利部分都将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最终有被法院做不利裁决的风险。涛哥在此也要强调,在协议签署时应尽量减少空白,有制式合同留白处也要醒目地划去;如果有手填写或者更改留白处,一定要在相应处双方签章确认;如果确实有一方有意留白授权对方事后补填,可以出具明确授权内容的书面授权书等。

当然,还有一个留白的极端情况,合同一方拿白纸盖章签署一份空白页,出具空白页的这一方当事人将真正无限制授权另一方补填任何内容。这类情形多发生关联公司之间出于交易便利考虑,完全建立在利益捆绑和毫无保留的信任基础上。但随着投融资并购交易的发生,原来关联关系随之切断,此前空白盖章页将置一方法律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潜在争议和诉讼的可能性急剧增高。在此建议,不论是并购方或者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原关联公司,都应仔细权衡,是否有必要第一时间将公章进行变更并备案,避免上述极端留白情形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期限的坑

与诉讼有关的期限实在是太多,程序上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时效等,实体上的合同生效期限、履行期限、保证期限、合同解除和撤销除斥期间、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限、票据权利期限等等,这些期限和时间的规定都可在相应法律条款中找到依据。因错过期限最终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况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事人参与到相应民事活动中时,就应对相关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关期限有所了解,避免因为错过期限丧失程序上胜诉权或者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

有些期限不是法律明确规定,比如法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务必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可能被缺席审理。法官在庭审进行中,确认要求一方当事人在某一期限内提供某方面的证据,并将期限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有当事人不太重视法官确定的期限,认为这个期限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当宽宥。但事实上如果超过期限举证,可能最终不被法庭接受,最终丧失证据证明效力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客观情况不能在法庭确定期限内提供的,应提前与法官沟通延期事宜,切忌主观消极拖延。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每个领域涵盖的案由(或罪名)各不相同,诉讼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纷繁复杂,因此关于各类诉讼风险更是不一而足。涛哥以上也仅是谈及诉讼三两点,就已略感力有不逮,仍需回炉苦练内功,以后续侃。各位,诉讼江湖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