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4月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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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觉得此文件显得法律逻辑论证不够严密,内容过于简单化。
        民法典第406条明确,如果抵押人、抵押权人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财产。自然资源部该份文件第三条对这种情况的转移登记进行规定,呼应了民法典406条第1款规定。
        如果原抵押人将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抵押不动产物权,此时受让人代替了原抵押人成为新抵押人,抵押权不受影响。
       问题是,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还规定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自然资源部显然没有顾及抵押权人在抵押不动产转让中还享有的权益,即及时得到通知,并对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时,对转让价款主张权益。
       因此,自然资源部在制定这条抵押财产转让登记规则时,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求抵押人提供已经通知了抵押权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不能全然不顾抵押权人之权益,而仅凭抵押人和受让人两方申请即办理过户登记。